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孫月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英清 等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748.2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90元,又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9分之7,其因分割所受利益自應以上揭比例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74,190元(計算式:1,748.23×790×7/9=1,074,19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補正被告鄭英清、 鄭惠月 、 鄭金生 、 鄭主 、 鄭金褘 、 鄭信天 、 鄭梅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被告已死亡,請提出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併以書狀變更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