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強 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