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文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