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建鑾 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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