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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