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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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立飛選任辯護人蔡順雄律師
高振格律師 鄭凱威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立飛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趙立飛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於103年3月12日屆滿。
二、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被告仍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動機,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項羈押原因,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及其辯護人雖於本院訊問時表示:被告前於98、99年間開刀,身體需調養,於看守所內多有不便,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並未提出證據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指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本院仍應依一般羈押要件審酌是否延長羈押或准否具保停止羈押。再考量被告所涉犯罪,對被害人身、心均造成相當之創傷,對社會安寧、善良風俗亦有所影響,屬造成社會重大危害之犯罪類型,而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被告個人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不能兩全,為期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量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請求尚難准許,故被告應自103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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