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留郁婷選任辯護人洪士傑律師
徐子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留郁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所示之「…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選購」後補充「,旋將之出售予身分不詳之人,且於上開期間內共計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營業額」等語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留郁婷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方式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被告所為可能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然此部分已為被告所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自無庸另行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此部分容有誤會。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自107年1月間某日起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應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猶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之方式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微,而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全部商標權人等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犯後態度尚佳,併參酌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再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素行尚可,本院審酌被告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並盡力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尚知所悔悟,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參酌其犯罪情節及被害人損害情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確為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參,為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雖有扣案被告之犯罪所得3,000元(見109年度偵字第9791號卷第129頁),然本件被告與商標權人等均已達成和解(見109年度智簡字第58號卷第75、87頁),是被告所應付之和解金額已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本院認如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侵害商標權商品侵害之商標卷證出處鑑定書出處1.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PeppaPig髮飾31個(含警方為蒐證而購買之髮飾1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30個)佩佩豬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109年度偵字第9791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45、55至63、107至109頁偵卷第53頁2.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PeppaPig印章6個佩佩豬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偵卷第45、55至63、107至109頁偵卷第53頁3.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PeppaPig餐具1組佩佩豬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偵卷第45、55至63、107至109頁偵卷第53頁4.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PeppaPig衣服13件佩佩豬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偵卷第45、55至63、107至109頁偵卷第53頁5.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PeppaPig內褲25件佩佩豬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偵卷第45、55至63、107至109頁偵卷第53頁6.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容器20個HelloKitty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偵卷第45、77至85、107至109頁偵卷第87至88頁7.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圍兜5件HelloKitty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偵卷第45、77至85、107至109頁偵卷第87至88頁8.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金屬盒65個HelloKitty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偵卷第45、77至85、107至109頁偵卷第87至88頁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791號被告留郁婷女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留郁婷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及00000000所示「PeppaPig」圖示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所示「Hellokitty」圖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與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且尚在商標之專用期間,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竟基於販賣之犯意,自民國107年1、2月間,在大陸淘寶網站不知名店家購入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髮飾等,於同年3月間,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拍賣帳號「Z0000000000」,拍賣上開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選購。嗣經警下標購得「Pepp
aPig」圖樣之髮飾,送鑑定後確認為仿品,復於108年7月30日持搜索票至留郁婷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共165件,且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留郁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票、偵查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狀、鑑定報告書、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扣案物及搜索現場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物品罪嫌。扣案之附表所示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因販賣上揭仿冒商品而獲取之新臺幣3,000元,除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以外,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檢察官鄭少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典螢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編號商品數量1「PeppaPig」髮飾30件2「PeppaPig」印章6件3「PeppaPig」餐具1組4「PeppaPig」衣服13件5「PeppaPig」內褲25件6「Hellokitty」奶粉盒20件7「Hellokitty」圍兜5件8「Hellokitty」橡皮筋盒6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