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酌定財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聲請人 許信強 上列聲請人管理失蹤人 李有明 之財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財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壹萬元。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3月4日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李有明之財產管理人。管理期間,聲請人曾至地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土地謄本及戶籍謄本,並辦理財產管理人登記,又至失蹤人李有明所有之土地現場勘查,製作失蹤人財產清冊,並依法提出財產目錄經公證人公證,嗣後復委任律師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且將公示催告內容登報,待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再向本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李有明死亡。現失蹤人李有明於101年4月16日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判決其於46年6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聲請人之財產管理工作亦因此結束,爰聲請酌定財產管理報酬新台幣(下同)4萬元及代墊之管理費用76,177元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李有明財產管理人許信強工作明細、鈞院97年度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清水地政事務所影印費收據影本、臺中縣政府地政規費收據影本、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影本、李有明所有土地地籍與空照套繪圖影本、土地現場照片影本、失蹤人李有明財產清冊影本、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鄧雲鵬 事務所繳款收據暨公證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聯合事務所律師收據暨民事聲請狀影本、民事委任狀影本、土地登記簿影本、鈞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鈞院100年度家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公示催告公告影本、臺灣新生報代收處分類廣告費存根影本、臺灣新生報影本、鈞院101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判決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財管字第19號、100年度家催字第21號、101年度亡字第15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管理財產之時間及事務內容,認其執行財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簡易,是聲請人請求4萬元之財產管理報酬,數額稍嫌過高,爰酌定其財產管理報酬為1萬元。此外,本件聲請人就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後,除其財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以外,另聲請人主張之代墊管理費用部分,自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應無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江美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