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8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志戎
陳明穎
周俊雄
阮郁珺
前列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宗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