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92號上訴人 王光明
王曜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訴人 王志祥 (兼視同上訴人 王猛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視同上訴人 焦青梅
王龍宇 王水木 王水林 王春金 王武雄 王海龍 王福吉 李 王愛珠 黃鳳珠 桂黃素月林 黃秀梅 王春子 柯 王美仔 王國寶 蔡國輝 追加被告 焦李專鴦 被上訴人 蘇許愛卿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視同上訴人王猛已將其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1/10讓與上訴人王志祥,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茲王志祥具狀承當訴訟,因被上訴人不同意,王志祥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其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