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92號上訴人 王光明
王曜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訴人 王志祥 (兼視同上訴人 王猛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視同上訴人 焦青梅
王龍宇 王水木 王水林 王春金 王武雄 王海龍 王福吉王愛珠 黃鳳珠 桂黃素月林 黃秀梅 王春子王美仔 王國寶 蔡國輝 追加被告 焦李專鴦 被上訴人 蘇許愛卿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視同上訴人王猛已將其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1/10讓與上訴人王志祥,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茲王志祥具狀承當訴訟,因被上訴人不同意,王志祥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其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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