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596號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君翰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