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5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羽翔奧瑞 兩性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君翰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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