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85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鍾宇軒

被告 張津諒張鈞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04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01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47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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