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81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健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