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8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健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