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57號
原告 許淑珍 高雄義民○○○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語蝶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確認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
效,係基於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處理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
項,核屬財產權訴訟。又依原告之主張,如其獲勝訴判決,尚無
法確認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之
狀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
650,000元定之,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