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57號

原告 許淑珍 高雄義民○○○00○000○○○

顧亞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語蝶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確認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

效,係基於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處理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

項,核屬財產權訴訟。又依原告之主張,如其獲勝訴判決,尚無

法確認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之

狀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

650,000元定之,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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