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2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被告 陳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743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最高連續支付3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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