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新秩字第108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法定代理人 高誌良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12月11日以年度南縣善警偵字第0970017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於安全之
虞,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空氣玩具步槍貳支、空氣玩具手槍壹支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97年12月8日下午10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善化鎮東昌里肉品市場。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空氣玩具步槍
貳支、空氣玩具手槍壹支),而有危害於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空氣玩具步槍貳支、空氣玩具手
槍壹支在卷可稽。
(三)經警測試結果,雖未貫穿監測板,然可發射金屬鋼珠彈丸
,製有動能初篩報表三紙在卷足憑。
三、扣案之空氣玩具步槍貳支、空氣玩具手槍壹支為被移送人所
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_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