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9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08,1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原告另請
求繳交鑰匙、廢止全戶戶籍登記部分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3,00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為11,8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