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518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超音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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