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016號
上 訴 人 大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請求確
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第1審
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折合,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