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70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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