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11日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