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三О八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楊長利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參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