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柯昀希 (原名 柯紫玲 )被告 黃學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4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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