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1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邱渝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張又心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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