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蔡光榮 相對人財團法人自然資源保育技術服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自然資源保育技術服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自然資源保育技術服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六、七、九、十、十四、二十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程之會議記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文,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3月19日召開第4屆105年度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相對人105年3月19日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6、7、9、10、14、20條所示部分,係關於董事任期、董事會運作、免設監察人及捐助章程施行或修正法定程序之修正,乃涉及組織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核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1、4、19條所示部分,係配合主管機關法規名稱修正(第1條)、配合組織章程慣例為文字修正(第4條)、捐助章程修正日期記載(第19條),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節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許宏谷附件:財團法人自然資源保育技術服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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