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2號原告 許鈞悅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南展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