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告 顧熹強 被告 顧熹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1萬6,76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1,738.92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2=3,521萬6,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1,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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