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趙金水 被告 賴鳳珠
賴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表明系爭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之交易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提出之房屋課稅現值暫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600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