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辦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辦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7543萬4,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萬2,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