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9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速偵字第三七一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張、傳真簽注單壹張、傳真通告壹張及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一末三行內關於「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六合彩注簽單」之記載,應更正為「屬當場賭博器具之六合彩簽注單」之記載;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倒數第三行內關於「名細」之記載,應更正為「明細」之記載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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