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受告知訴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史馨 律師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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