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許玉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5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應檢附繕
本一件),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
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有上訴狀在卷可考,爰定期命上訴人補
正如主文所示;裁判費部分,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
訴人第一審敗訴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41萬2,549元
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
,應補正上訴聲明,並就不服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
,並附繕本一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補正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