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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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81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素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
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本院民國105年5月10日所為駁回上訴人上訴之裁定
,其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顯
屬誤載,揭諸前開法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解釋,爰裁定更正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