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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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6號聲請人即原告 吳怡惠 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 律師承受訴訟人 徐銘聰 (即被告 徐文卿 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徐銘謙 (即被告徐文卿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徐瑞壎 (即被告徐文卿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徐榕璨 (即被告徐文卿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徐華壎 (即被告徐文卿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徐銘徽 (即被告徐文卿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徐嘉壎 (即被告徐文卿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徐銘鴻 (即被告徐文卿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徐文卿之法定繼承人徐銘聰、徐銘謙、徐瑞壎、徐榕璨、徐華壎、徐銘徽、徐嘉壎、徐銘鴻為被告徐文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規定自明。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第1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文卿於民國103年5月21日死亡,係於原告起訴即103年2月12日後死亡,原告具狀聲明被告徐文卿之法定繼承人徐銘聰、徐銘謙、徐瑞壎、徐榕璨、徐華壎、徐銘徽、徐嘉壎、徐銘鴻承受訴訟,有原告提出徐文卿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民事聲請命續行訴訟狀在卷可憑,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