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司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司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稚婷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該等規定於
調解程序準用之,此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主張相對人蘇稚婷積欠其債務,為
實現其債權,代位相對人蘇稚婷請求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
分割等語。查附表所示不動產均坐落於臺南市,依首揭規定
,應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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