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4號抗告人 林德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即原告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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