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瑞翔選任辯護人洪條根律師輔佐人即被告之父 洪墩謨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顏珮珊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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