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27號聲請人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怡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94年度除字第3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1│第崴實業│中國國際商│00000000│35,703元│93年4月│KS0000000│││股份有限│業銀行 岡山 │8││28日││││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