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09號原告 蔡德榮 被告 王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噯靜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09號原告 蔡德榮 被告 王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