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鴻樟
歐寶珠 陳鴻儀 陳睿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政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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