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聲請人 龔哲瑜 相對人 周榮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切結書退還訂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所提出切結書為安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相對人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負給付義務之當事人,本院命聲請人釋明向相對人請求之理由及依據,該補正裁定於民國110年2月8日送達並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卷附可憑,依法於同年2月26日生送達效力,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