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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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曾煥博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
徐薇涵 律師被告 潘泓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吳明蒼
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