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七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八九號,併辦案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二六二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及簽單二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犯賭博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執行完畢(為累犯);甲○○意圖營利,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二月初某日起,連續數期提供其所有之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一樓房屋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六合彩」賭博自任組頭,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在該處簽賭下注,以如附表一所載之二種賭博方式賭博,並自中獎之優勢結果牟利。甲○○復自同年二月間起至同年六月八日止,先後以每次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之代價,僱請與其有犯意聯絡之 郭國宗 、 謝明輝 、 黃永琦 、 謝碧蓮 、 林翠柳 在其上開住處統計賭客簽賭牌支、接聽簽賭電話及接受傳真簽單之工作。迨至八十八年六月十日晚間六時三十分許,在上址同時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又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和十月二十一日在三重市大同公園以同上方法及四星每支簽賭金十元,中獎則有六萬二千元彩金,若不中獎賭金沒收向人簽賭,經警查獲扣得簽單二張。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擔任組頭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共同被告 郭國忠 、謝明輝、黃永琦、謝碧蓮、林翠柳於警訊、偵查、原審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互核相符,又八十八年十月簽賭之事實亦經被告於警訊坦白承認,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及簽單二張扣案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與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又被告甲○○與郭國忠、謝明輝、黃永琦、謝碧蓮、 林翠柳自渠 等受僱於甲○○時起,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甲○○於各期六合彩開獎前及被告郭國忠、謝明輝、黃永琦、謝碧蓮、林翠柳 於渠 等受僱時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該次所犯上述三罪犯行之一部行為。被告等先後多次賭博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再渠 等一行為觸犯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甲○○前曾於八十四年間犯賭博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乙份附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其刑。原審予以論罪科刑雖非無見,惟對八十八年十月之犯行未及審理尚有未合,是被告上訴意旨請求減輕,辯稱無營利情形,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經營六合彩賭博,易對於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及簽單二張,係被告甲○○所有,供其與被告郭國忠等人經營本件「六合彩」及個人賭博所用之物,業據其等於警訊、偵審中陳明在卷,併依法宣告沒收之。又八十八年十月之犯行雖未起訴,但因和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坤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葉麗霞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金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編│俗稱│賭博方式│備考││號││││├─┼─────┼─────────────────────┼─────┤││港式對對碰│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港式雙星)│選兩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一││獎六個獎號中之任兩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新臺幣(下同)八十元,簽中者,由│││││甲○○給付五千二百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港式三星│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兩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二││獎六個獎號中之任三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新臺幣(下同)八十元,簽中者,由│││││甲○○給付五萬二千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附表二┌───┬───────────┬────┬──────────────┐│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考│├───┼───────────┼────┼──────────────┤│一│簽單│二十張││││││││二│傳真機│五台││││││││三│計算機│十六台││││││││四│帳單│一張││││││││五│傳真簽單│六十五張││││││││六│空白簽單│八本││││││││七│錄音機│一台││││││││八│錄音帶│二捲││││││││九│筆│十五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