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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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四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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