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上訴人良將製鞋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咪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邦晉企業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七二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貳拾貳萬伍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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