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79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即祭祀公業游宗後管理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之「祭祀公業條例」業已施行,請依規定變更債務人為「祭祀公業游宗後、法定代理人○○○」之格式,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供祭祀公業游宗後之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姓名,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代表人為何人,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游宗後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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