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至4月間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83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82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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