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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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92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5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7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1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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