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公共危險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良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