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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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勁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2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勁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勁宇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99年8月9日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59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100年7月1日更犯恐嚇取財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1年4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101年度審易字第580號),並已於101年5月2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盧勁宇上述兩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